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9585号
原告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希尔顿花园酒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请工地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可反映双方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已达成了仲裁协议。涉讼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佛山行政区中处理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只有佛山仲裁委员会,本院认定双方上述仲裁协议指向的仲裁委员会明确,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59.3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惠青
书记员 肖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