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9425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特高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如下:关于火田公司应否向特高公司支付货款的95%及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对火田公司应付货款的80%没有异议,但火田公司认为因设备无法调试,另外15%的付款条件尚未满足。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由于双方对设备调试验收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且本案已经超过调试的一般合理期间,故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酌情确定设备应当调试的合理时间并据此认定火田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至于计息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付利息,已对火田公司的利益予以了合理考虑,符合本案实际,亦无不当。关于特高公司是否逾期交货的问题。对此,火田公司主张特高公司逾期交货,并提交了邮件为证,但其提供的邮件发生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且邮件内容亦没有明确交货期限,且特高公司否认邮件的真实性。故在火田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火田公司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火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肖 薇
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