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533号
原告: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金易街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041340F。
法定代表人:李雅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芙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沪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6弄45号4-5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30141528。
法定代表人:刘银江。
原告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火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