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2569号
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清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