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与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3722号
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多清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霞,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系该局局长。
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创科新能源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