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2421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市。
被告: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巴尔库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2栋10楼1006-10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普布次仁
审判员 仁青拉姆
审判员 德庆卓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仁增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