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623号
原告: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2301室-2302室。
法定代表人:**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80号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