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4民初1349号
原告: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实验中学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975754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昂体育塑胶跑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天岳公路以西,10号路以北,4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UD4XC。
法定代表人:武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绿昂体育塑胶跑道材料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南漳县思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