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4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组织机构代码:692369342。

法定代表人:钭芝芬。

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泰安大厦****织机构代码:554006965。

法定代表人:苏晨。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156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71元,由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5.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和有价证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信息。截止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156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晨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英诺韦特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49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银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