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74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钭芝芬。
被执行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数码科技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代运。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逊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49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