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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398号
原告:浙江尼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318号6幢。
法定代表人:尤惠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青,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云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尼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尼邦电梯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姚俭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