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2272号 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D座一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0563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993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该裁决以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津0319民初117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