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财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2771号
原告: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龙山街4号1幢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财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19号鸿富综合楼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胜利,总经理。
原告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财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鑫晨嘉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