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8民初425号 原告: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588号9幢1-3层1020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UETT5G 委托代理人:徐洋,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长垣市。 原告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437700元及孳息26262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9日、2018年9月3日,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两份,约定***、***共同承包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煤气脱硫+湿电除尘+石灰石制粉鳞片防腐工程”,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工具、***、包吃住、包质量、包安全等”,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工程量,向***、***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结束,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其工程进行结算后,将工程款支付给了***、***,但***、***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人为维权将此事举报至朔州市平鲁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劳动部门的组织下与农民工达成和解,垫付工人工资437700元,后***、***以项目方亏损为由拒绝偿还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费用。 ***辩称,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其结清工程款,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违反了协议。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工程款未结清,还有一些协议之外的工程没有结清,***为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的东西没有报销,故不同意返还。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依据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诉、辩意见,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437700元及孳息26262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提供的2018年9月28日工程量清单和2018年10月1日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各一份,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两张清单表示认可,但称该两份证据中载明的工程量已计入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进行的总结算单中。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该两份清单发生在总结算单之前,后者是双方对2018年12月9日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且***、***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两份清单中载明的工程量未计入总结算单,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2、***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记账记录复印件1份,据此证明其仅收到工程款448000元,因该证据系其对账目进行的记录,根据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具的收条,二人共收到工程款45万元,应以***、***出具的收据为准,本院对***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3、***提供的工人借支工资发放记录表复印件6张、工程量清单复印件6张、第四组证据中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合同之外投入人工汇总清单1张,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且该组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4、***提供的工程收款和支出总条一份、冬季施工出勤表一份,该份证据系***本人书写,系其单方出具的汇总记录,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5、***提供的收据及销货清单9张、快递存联3张、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张,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未显示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报销或应由该公司报销相关费用,不能证明系因工程所支出,本院不予采信。6、***、***证人证言,从证人证言内容来看,不能证明二人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系协议外的工程,***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4月19日,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一份,约定***、***共同承包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煤气脱硫+湿电除尘+石灰石制粉鳞片防腐工程”,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工具(除空压机、电缆线、砂带、枪头)、***、包吃住、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按甲方进度要求)以及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工作。(若乙方需要搭设脚手架,15㎡以内由乙方自行搭设,15㎡以上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脚手架材料)”,包工单价45元/平方米,工程造价=包工单价×实际面积。2018年9月3日,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共同承包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煤气脱硫+湿电除尘+石灰石制粉保温工程”,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脚手架搭拆(架杆和扣件甲方提供)、包工具、***、包吃住、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按甲方进度要求)以及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工作。”包工单价53元/平方米,工程造价=包工单价×实际面积。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累计给付***、***工程款45万元。2018年12月17日,***、***雇佣的30名工人到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应称工资未结算,经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2月19日对2018年12月9日以前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1、1#吸收塔前塔保温工程量:2405.36平方米。2、1#吸收塔后塔保温工程量:2607.58平方米。3、#1吸收塔后塔防腐工程量:3342.04平方米。#1湿式除尘器防腐工程量:3954.29平方米。”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共给付上述30名工人工资款437700元,***在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笔录中确认:“工程总造价是59万元,已收到45万元,资金用于劳保用品、生活费、租房、车辆损耗13万余元,工资发放30多万,剩余1万余元,12月20日项目部发放30人工资45万余元,还有18人工资未发放,由我本人自己打工逐步发放。”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向***、***催要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未给付,故起诉来院。 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认可,***、***承包的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9日完工,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庭后提交意见主张将未付的工程款抵扣后,要求***、***支付不当得利款296979.33元。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负责支付工人工资等,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最终的施工量乘以单价支付工程款。***、***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前期累计给付***、***工程款45万元。后部分工人因工资问题反映至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及工人代表见证,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594020.67元,后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又给付工人工资共计437700元。在案涉合同项下,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款项887700元,其中应付594020.67元,超额支付293679.33元,超支部分系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损失,***、***因少付工人劳务款而消极获利,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的获利缺少合法依据,故***、***应返还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93679.33元,对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孳息,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庭后提交意见对该部分不再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93679.33元; 二、驳回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元,由***、***承担7454元,由山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