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516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布**,系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志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