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3135号 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A栋2**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丽水康城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