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A栋2**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60、66号中民·***(一期)2.3号楼(C-2商业)/**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000013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硚口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1)***字第000001390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