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执他6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武仲裁字第0000053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案号(2026)鄂06执60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5)武仲裁字第000005313号裁决一案指定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