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4384号
原告:山东**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园潘王路**。
法定代表人:许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涵,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茜,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李丽芹,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健,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被告***、李丽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涵、马茜,被告李丽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健、滕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32694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被告每人每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诉求第一项数额更正为2179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亲属白延清系原告职工,在职期间原告及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11月23日下班后于24日凌晨白延清突发疾病死亡。白延清去世后,原告按照社会保险规定向白延清亲属履行了死亡待遇的发放。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纳入统筹部分的一次性救济费21796元、每月480元生活困难补助。2021年3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款项。原告不服,认为该裁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相悖。现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责任。
***、李丽芹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020年9月2日原告将社保拨付的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才发现存在差额部分,因此其权益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应当从2020年9月2日起计算,2020年10月30日白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救济费等款项,应当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断,白健的案件于2020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后被告李丽芹、***当天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仲裁时效并未超过。白延清于2019年11月24日死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其亲属李丽芹、***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费的时间应为次月31日,也就是2019年12月31日,被告李丽芹、***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本案劳动仲裁,从这一点算也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与一次性救济费属于整体性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白延清原系**公司处职工,2019年11月24日死亡。***系白延清之母,李丽芹系白延清之妻,白健系白延清之子。白健于2020年10月30日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白延清家属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部分)32694元。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8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白健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10898元(该款项系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的三分之一)。裁决下发后,双方均未起诉。**公司已履行裁决义务。
2020年10月29日,***、李丽芹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白延清家属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部分)32694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丽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此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3、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此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丽芹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1796元。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支付***、李丽芹每人每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直至二人丧失领取资格(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另2020年9月2日,李丽芹收到因白延清死亡获得的救济费等款项41424.33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李丽芹、***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超出仲裁时效。经审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被告主张救济费差额的时效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2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因此,救济费差额的仲裁申请未超时效。但两被告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效起算时间应为白延清去世之日的次日起算即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因此,两被告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公司应向李丽芹、***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济劳险字[1998]3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丽芹、***支付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1796元。
二、原告山东**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不负有向被告李丽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