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7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涵,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茜,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114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天玉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判决天玉公司不负有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义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与一次性救济费属于整体性权利,均属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范围,不能割裂开。因此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二、本案中白延清死亡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所主张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起算点为2019年12月,***、***于2020年12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单纯从这点看,也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天玉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或发回重审。
天玉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以***、***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判决天玉公司不负有向其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义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与一次性救济费并非整体性权利,主张二者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分别计算。一次性救济费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虽同为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范围,但二者给付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给付主体条件均不相同,不具有同一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类型。二者亦非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权利,并非整体性的权利。***、***在一次性救济费上享有同等的权利,该费用对***、***而言是整体性权利。2020年9月2日***、***领取一次性救济费后发现存在差额部分,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仲裁时效从该日开始计算。但该时间仅是保护***、***主张一次性救济费的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与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仲裁时效无关。因此,一次性救济费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具有整体性,二者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分别计算。3.***、***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白延清于2019年11月24日死亡,与天玉公司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即开始享有职工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因此,***、***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效起算时间应为白延清去世之日的次日起算,其仲裁时效期间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29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一年的仲裁时效。***、***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效起算点为2019年12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天玉公司不支付***、***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32694元。2.请求判令天玉公司不支付自2019年12月起***、***每人每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延清原系天玉公司处职工,2019年11月24日死亡。王廷美系白延清之母,***系白延清之妻,白健系白延清之子。白健于2020年10月30日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白延清家属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部分)32694元。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0]第8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玉公司支付白健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10898元(该款项系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的三分之一)。裁决下发后,双方均未起诉。天玉公司已履行裁决义务。2020年10月29日,王廷美、***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白延清家属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部分)32694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此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3、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王廷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此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1]第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廷美、***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1796元。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支付王廷美、***每人每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直至二人丧失领取资格(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天玉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另2020年9月2日,***收到因白延清死亡获得的救济费等款项41424.3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王廷美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超出仲裁时效。经审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廷美住张救济费差额的时效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2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因此,救济费差额的仲裁申请未超时效。但***、王廷美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效起算时间应为白延清去世之日的次日起算即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因此,***、王廷美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综上,天玉公司应向***、王廷美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差额。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济劳险字[1998]3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廷美支付未纳入统筹的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1796元。二、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不负有向***、王廷美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天玉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王廷美提交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西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省庄付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王廷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于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天玉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明不能证明其是否有其他赡养人员为其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6条的规定,该资格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保险核定,村委会不是法定的核定机关,不能证明二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于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经查,该证明载明“兹有章丘区对圣进街道办事处西省庄村居民白延清(已故)家庭成员有其母亲***,二人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开支大,负担重,经济条件属贫困。特此证明。”天玉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应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廷美、***本案主张自2019年12月份开始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其2020年12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一审判决认定***、王廷美该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不当,应予纠正。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系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对于依靠该死亡职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因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由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系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实践中,应考虑企业的负担和承受能力,对于支付生活困难补偿的对象严格控制。本案中,王廷美系白延清的母亲,***系白延清的配偶,白延清2019年11月24日死亡时,王廷美年满77周岁,***刚满55周岁,但其二人均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基本的土地保障,在无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西省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二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其二人均有子女赡养,不宜作为支付生活困难补偿的对象,故对王廷美、***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廷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