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85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3元,由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靳春营
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