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632号
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海棠公寓****-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466411。
法定代表人:尹龙斌。
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胜利西路**畔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KYUNXL。
法定代表人:褚航铭。
被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4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京兆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步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