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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2470号
原告:**前,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运,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胜利西路693号(浒畔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KYUNXL。
法定代表人:陈琼。
被告:安吉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1幢2层201室(鲍杰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36Y7F。
法定代表人:卢彩云。
原告**前诉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安吉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5元(已减半),由原告**前负担。
审判长程思瑶
审判员蒋彬炜
人民陪审员杨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赵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