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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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208号
原告:安吉报福永奕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吉县报福镇彭湖村下村自然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9KPWA1H。
经营者:***,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报福镇彭湖村下村自然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胜利西路693号(浒畔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KYUN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报福永奕建材商行与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安吉报福永奕建材商行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吉报福永奕建材商行申请撤回对***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报福永奕建材商行撤回对***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