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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吉昱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昱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胜利西路693号(浒畔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吉昱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