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901号
原告余姚市双皓食品店与被告徐国方、资溪县飞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陈能来、宁波东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郭权、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双皓食品店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双皓食品店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淑旖
代书记员 郑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