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974号
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朝晖
书记员 柯倩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