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749969。 法定代表人:李道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7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5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已受理申请人义乌市义浩建材厂等二十三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1执2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