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森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漠河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大兴安岭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233号 原告: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西山小区。 经营者:***,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告: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星河国际A栋车库0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原告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00元(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已预交),由漠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