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609号之一
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安吉大道6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被告:**,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计265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576元,由原告浙江喜盈门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