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72号
原告:安吉县水文站,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半岛东路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347128075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城北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7312088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县水文站诉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吉县水文站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安吉县水文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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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