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县水文站与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72号 原告:安吉县水文站,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半岛东路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347128075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城北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7312088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县水文站诉被告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吉县水文站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安吉县水文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