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安 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湖安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霍福梅,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李唐庄二队1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211080623。
委托代理人:左文照,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虹门口7号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6140618。
被告:浙江安吉中诚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23000031509)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递铺中路驿站广场北侧。
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福梅与被告浙江安吉中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福梅以被告浙江安吉中诚装饰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请求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安吉中诚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福梅货款20000元,付款时间: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安吉中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