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京市崇文区。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定兴县县。
被告:保定市大地数字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朝阳**大街风能**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6663076XD。
负责人:张长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路副**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9811。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大地数字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