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

中誉通信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4047号
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法定代表人:温忠林,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董事长。
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