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5116号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黎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友贵,男,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男,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8号银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波。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计1623.5元。
审 判 长  余存江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