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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272号之二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