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272号之二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