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江城路2号楼507—5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