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4民初1373号
原告: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高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