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482号
原告:***,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衡水希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东侧新华路**幢*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希光通信有限公司冀州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大街东侧春风集团商住楼。
负责人:**。
***与衡水希光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希光通信有限公司冀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