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搬家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民终2419号
上诉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搬家服务部(以下简称宏宇搬家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能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宏宇搬家服务部的上诉。
准许上诉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雷 审判员 于 芳 审判员 刘江静
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