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搬家服务部与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225民初10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搬家服务部(以下简称宏宇搬家服务部)与被告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搬家服务部经营者崔宏宇、被告国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被告辩称的合同金额问题,被告与公司员工卓伟之间对于合同金额的沟通系被告公司内部事宜,不能以此对抗原告或推翻与原告达成的协议。被告当庭已经确认涉案空调已经安装完毕,应当给付剩余报酬6400元,并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13台超低温空调的安装。安装地点为:秦皇岛XX区XX大厦四层,XX委员会(使用单位)办公处。合同总价7000元整(含税),包括空调安装人工费、支架等辅材费、铜管加长费、补氟费、运输费。结算方式为:预付600元定金,乙方运输并安装完成,经使用单位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付清剩余款项。被告经手人系公司员工卓伟。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25日完成运输、安装等合同义务,使用单位已经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定金600元,剩余款项未付。以上事实有空调安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被告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搬家服务部报酬6400元,并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洪涛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