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5财保5号
申请人:**唐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开发区水岸蓝庭201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4793654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以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85FGW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生,住**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李淑艳,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住**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机场路朝阳公寓别墅区106楼(6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9347411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华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森川路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YW018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零零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港欣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7L5X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开发区华隆市场1楼6号商业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DRW1N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亿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经***二层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0631492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李淑艳、***、**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华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零零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利科技有限公司、**、***、***、***、**、**、***、**亿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唐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李淑艳、***、**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华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零零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利科技有限公司、**、***、***、***、**、**、***、**亿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