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42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告: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以北***以西。
法定代表人:***。
**与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