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宏运电梯有限公司

唐山宏运电梯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赫祥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91民初672号

原告:**宏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老庄子镇党家庄村七排21号。

法定代表人:居崇,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汝滨,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妃甸**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湾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倪鹏,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波,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电梯)与被告**曹妃甸**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居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爽、于汝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宋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款共计1820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54606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原告经被告邀约,承接了**市曹妃甸区新港国际广场设备、安装电梯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YXS20180625的《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51200元)和合同编号为HYAZ20180625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6900元),两个合同工程款共计18202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底,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电梯工程。2018年6月27日,双方就合同价款签订了《房屋抵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如抵款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办理产权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五日内支付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同时支付违约金546060元”。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辩称,1.依照合同可确定电梯工程设备款及施工款共计1820200元,但原告并未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直至今天原告仍然未完成电梯的全部安装工作。2.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以及工程款抵房协议为同日签署,原告明知工程不能验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会受到影响。但原告仍故意拖延工期,致使工程验收一拖再拖,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保留对原告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于2019年4月向原告邮寄了律师函,但原告仍一意孤行,对被告的善意告知置之不理,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的事项,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第一,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原告没有完成,因此根本无权向被告提出违约金责任。相反,被告才有权要求原告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第二,即使原告完成了工程内容,没有经过验收,这也是原告不可以向被告主张工程施工结算违约责任的理由。4.诉讼费、保全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梯14台,合计价值1251200元。该合同第2.1条约定“付款方式按照《房屋抵账协议书》执行,乙方收到《房屋抵账协议书》规定的全部房屋后予以发货。若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则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将予以顺延”。第3.1条约定“本合同设备的预交货期为45个工作日,将由乙方收到甲方抵账房屋及甲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之日起开始计算。预计2018年9月15日发货”。2018年6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又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4台电梯,安装价款为569000元。该合同第2.1条约定“付款方式按照《房屋抵款协议书》执行,乙方收到《房屋抵款协议书》规定的全部房屋后,甲乙双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在未按《房屋抵款协议书》规定收到全部房屋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任何使用,且乙方不承担设备看管责任”。第2.2条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因甲方原因不及时报验或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设备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甲方应立即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合同款项”。第3条(二)约定“甲乙双方初步拟定于2018年9月25日开始施工,安装工期60日”。2018年6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还签订了《房屋抵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确认甲方就乙方曹妃甸新港国际广场电梯工程共计人民币1820200元一致同意以新港国际广场的6套房屋折抵电梯工程款共计1820200元”。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选择当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约定“如抵款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产权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五日内支付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同时,甲方还须支付乙方违约金546060元。甲方如无能力支付该笔款项,须提供其他房屋抵偿或赔偿乙方一切损失”。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电梯三方开箱证明》上盖章确认。2019年4月15日,被告以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近10个月的时间仍未完成合同中14台电扶梯的安装调试及配套等相关工作,亦未取得政府部门电梯质检验收合格报告属根本违约为由,向原告邮寄了《律师函》。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新港国际广场抵账房事宜函》,该函写明“我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将合同约定的设备发送至新港国际广场工地并安装完毕,我司提前履行了合同。贵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为我司办理《房屋抵账协议书》中6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自合同签订之日我司多次督促贵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贵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办理,特向贵司发出本函,致函如下: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5日内立即履行《房屋抵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办理6套房屋的产权登记。2.《房屋抵款协议书》中的6套房屋我司已出售,因贵司原因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贵司全部承担。3.根据合同约定,因贵司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贵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2018年2月5日,**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下发了售房单位为被告,项目为致臻尚品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房屋抵款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义务为销售、安装14台电梯并完成验收检验,被告义务为交付并办理6套抵款房的权属登记手续到原告指定人名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款协议书》第三条、《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第3.1条、《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第2.1条等条款约定,被告系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被告虽称同意向原告履行房屋抵款的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在原告已交付了所售14部电梯并完成了绝大部分安装工作的情况下,被告即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也未为原告办理任何一套抵账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虽有对电梯进行安装、调试及完成验收的义务,但被告未提交原告必须先行履行上述义务才有权取得相应对价的相关依据。故此,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在原告发函催告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20200元。原告在取得款项后,有义务完成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作任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546060元,属过高,本院酌定,自2019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新港国际广场抵房事宜函》之日起的五日后)起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妃甸**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宏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及安装款1820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宏运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0元,减半收取计12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妃甸**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鹏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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