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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45号
申请人: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申请人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745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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