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重庆美瑞托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88号
申请人: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石桥铺街3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56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美瑞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350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美瑞托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3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开发的”渝开发·首座”工程;申请人施工结束后,工程在2015年1月30日验收合格,但被申请人却不与申请人进行结算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工程垫资利息等约6000万元。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6000万元的财产。重庆融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美瑞托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康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