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北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成双,男,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裴正成,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坪万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申请对劳务费结算进行司法审计,故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肖锋
代理审判员曾庆
代理审判员*吉彦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