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北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成双,男,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裴正成,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泰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坪万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申请对劳务费结算进行司法审计,故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肖锋

代理审判员曾庆

代理审判员*吉彦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