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23129号
原告: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116。
法定代表人:闫世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雅,女,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洛阳福瑞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南寨村6组。
法定代表人:石新朝。
原告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福瑞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福瑞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