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邵东盛磊路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718号
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元,由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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