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5885152159。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武全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依法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民政等进行线上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可控财产线索。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2执1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丰波